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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法律遗产和劳动监管

比较经济学杂志。 六月1,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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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

根据跨文化心理学家的观点,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的跨国差异构成了文化变异的一个重要方面。 法律经济理论家认为,普通法和民法等法律哲学在几个世纪以来发展不同,并具有持久的影响。 在本文中,我们认为文化和制度的影响不应相互孤立地分析,因为这忽视了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 我们合并了关于文化属性和法律起源理论的两个单独的文献,并得出关于它们对劳动力市场规则的共同影响的假设。 我们假设个人主义对劳动法规的政治决定的影响应该在更加市场化的经济体系(如英国普通法国家)中与更加僵化和官僚主义的以国家为中心的体系(如法国大陆法系国家)相比尤为突出。 )。 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为个人的努力和能力提供了更大的繁荣空间,这在个人主义文化中产生了较弱的劳动法规。 在以国家为中心的制度中,个人主义的影响应该更小。 使用1950国家2004-86年度劳动法规平均刚性的数据,我们发现,普通法法律体系的存在增强了个人主义对劳动法规刚性的负面影响。 事实上,个人主义对大陆法系国家劳动力市场法规的严格性没有影响。 类似地,普通法法律渊源对劳动力市场规则的负面影响被认为是以个人主义的水平为条件的。 个人主义和普通法系法律是确定劳动法规的补充。